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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报】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党莉萍的故事

发布时间:2017-11-12 14:35:08

阳光办案暖民心
——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党莉萍的故事

党莉萍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我们办案子,既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坏人,关键是要用证据说话。”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党莉萍常用这样通俗易懂的语言解答来访群众的疑问。
  从检32年来,她坚持以证据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判断是非曲直,从未办过一起错案。2014年,她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并荣立一等功;2015年,她又被评为全省先进工作者。
 
  “办理刑事案件责任重大,既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要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莉萍说。
 
  侦监12年、公诉13年、控申7年,党莉萍先后在安定区检察院多个岗位历练,积累了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练就了较强的司法办案能力。
 
  2012年4月的一天,一名叫杨某的中年妇女来到控申科哭诉说,她的丈夫张某荣被其堂弟张某某殴打成了“植物人”,她不服法院的判决,要求重判张某某,并追究参与打人者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司法救助请求。
 
  听完杨某的诉说,党莉萍安抚杨某回去,想方设法给丈夫治病,耐心等待检察院的答复。随后,她就此事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启动案件立案复查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两个程序,调来侦查卷、检察卷、审判卷,一头扎在案卷堆里,细致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分析法律依据。
 
  期间,党莉萍还带上办案人员提审了正在服刑的张某某,询问了有关目击证人,了解了受害人张某荣的病情及其家庭情况。然而,5月2日这天,申诉人杨某打来电话称,其丈夫张某荣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有重大变化,我们必须收集新的证据。”党莉萍对办案人员说。后经申请定西市检察院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确认张某荣的死亡后果与张某某的殴打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月中旬,经党莉萍和办案人员积极争取,安定区检察院决定给予杨某实施司法救助。他们带着司法救助金送到杨某家中,安慰杨某照顾好孩子。党莉萍还语重心长地说:“你的丈夫虽然走了,你们母子的生活还需继续,救助金不多,就补贴家用吧。”
 
  8月初,党莉萍完成一份长长的《申诉案件审查报告》报送院领导。她在报告中运用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的同与不同,并认为申诉人杨某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时间追溯到案发当天。2011年9月24日17时许,张某荣酒后到杨某某经营的门店前闹腾,在店内喝酒的张某某上前制止,两人遂发生厮打。后不听劝阻的张某荣又同劝架的杨某某发生厮打,二人被众人分开,张某某一把勒住张某荣的脖子将其压倒在地,抓住张某荣的前胸衣服将其后脑勺在水泥地上磕碰几下后,又朝其头部打了几拳。
 
  张某荣在回家途中突然跌倒,直至被送医院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同年10月24日,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认定张某荣之损伤属重伤,构成一级伤残。2012年3月2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9年。
 
  党莉萍审查认为,受害人张某荣已经死亡,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新判决;杨某某不构成犯罪,同意原判对其判决只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9月,安定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此案,党莉萍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了原判量刑畸轻的公诉意见。
 
  再审期间,被告人家属除之前代为赔偿部分费用外又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13万余元,受害人亲属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2013年3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
 
  2016年10月的一天,党莉萍受理了一起申请国家赔偿案,申请人马某以自己被羁押200多天为由要求给予国家赔偿。经立案审查,案情并不复杂。那是2016年3月的一个晚上,马某尾随一名下晚自习回家的女中学生,乘女学生独自行走之机,从后面冲上去捂住嘴巴,拦住脖子,语言威胁,强行将女学生拖至路边停放的一辆大车后面拖到在地,受到惊吓的女学生大声喊叫,恰巧被骑摩托车路过的两名男子发现,现场将马某抓住并报了警。
 
  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以马某涉嫌强奸罪(未遂)将其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安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马某有强奸犯罪的故意,后经两次退查仍不能补足证据,因而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党莉萍反复翻看案卷、调查了解案情,发现马某此前曾在外地就有过几次同样的行为,都是尾随女孩,捂嘴、拦脖、拖倒……及时被人发现,其中有一次因抢走女孩的手机而被判刑。
 
  “他为何又要如法炮制地实施这种行为,他到底是有罪之人还是无罪之人,案件到底该不该决定国家赔偿?”党莉萍陷入深思。突然,一个罪名从她脑海里蹦出——寻衅滋事罪,马某是否涉嫌寻衅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又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
 
  党莉萍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条文之后,更加坚定了她对马某案件性质的认识。于是,她和办案人员去调查受害人的情况,由于马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惧,她不敢一人上下学,家人租房搬家陪读,给学习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提取这些新的证据,党莉萍向检委会提交了《国家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建议改变案件定性,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
 
  此案引起安定区和定西市两级检察院检委会的高度重视,最终经市检察院决定,由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法院以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马某最终受到了法律公正的惩罚。
 
(责任编辑:梁成栋)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7-10/17/content_7359229.htm?node=89030)
来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