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严厉打击违法开荒、打井等破坏土地资源、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守护生态环境,特发布本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资源的良好氛围。
一、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某、赵某二人合伙商议,为牟取农业种植收益,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手续(无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无取水许可、无林草保护审批)的情况下,在西北干旱区生态敏感区域,分工协作实施违法活动:
1.非法开荒:雇佣大型挖掘机械,分批次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未成林造林地共计180余亩,彻底铲除梭梭、沙蒿等原生固沙植被,将生态保护用地擅自改为耕地,种植小麦、葵花等农作物;
2.私自打井:为解决灌溉问题,二人在开垦地块内私自开凿机井4眼,铺设灌溉管道,未经许可长期抽取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且未采取任何节水措施,导致周边地下水位显著下降,部分区域出现土壤板结、植被枯死现象。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180余亩林草地生态功能完全丧失,土壤沙化趋势加剧,地下水超采造成的水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合计28.6万元。
二、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水资源管理法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定,共同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且数量较大,造成林草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二人未经许可擅自打井取水,情节严重,依法应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工作用、认罪认罚态度及生态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3.判令张某、赵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8.6万元,限期完成受损区域植被恢复及地下水补给工作;
4.依法没收违法开凿的4眼机井、灌溉管道及相关耕种设备,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置。
三、法官说法
(一)合伙违法,责任共担,刑责难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提示:
1.本案系双人合伙违法,二人分工协作、共同牟利,属于共同犯罪,需对全部违法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一人牵头、他人免责”的情况;
2.非法开垦草原、林地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刑事犯罪,其中开垦草原20亩以上、林地5亩以上即可立案追诉,本案二人开垦180余亩,属数量较大、情节严重;
(二)私自打井,无序取水,违法必追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提示:
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依法申请取水许可,严禁无许可私自打井、无序取水;
2.在干旱缺水地区,地下水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来源,私自打井、超采地下水,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资源枯竭,引发土壤沙化、植被死亡等连锁生态问题,危害长远;
3.若私自打井取水情节特别严重,或非法获利巨大,还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生态损害,有偿修复,绝不姑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关键提示:本案中,法院不仅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处罚金,还判令二人共同承担28.6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充分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谁担责”的生态保护原则,明确了生态损害并非“一罚了之”,而是要通过实质性修复,最大限度挽回生态损失。
四、普法警示
土地是生存之本,水是生命之源,生态是发展之基。金塔县作为生态脆弱区,每一寸土地、每一滴水都关系到区域生态安全和长远发展,违法开荒、私自打井绝非“小事”,而是触碰生态红线、违反国家法律的严重行为。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及经营户:
1.依法用地,严守红线:开垦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提前向自然资源、林草等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垦林草地、改变土地用途,切勿心存“法不责众”“没人发现”的侥幸心理;
2.依法取水,合理利用:农业灌溉、生产经营需用水的,务必先办理取水许可证,合法合规开采、使用地下水,自觉践行节水理念,杜绝无序取水、浪费水资源;
3.拒绝合伙,坚守底线:切勿与他人合伙实施违法开荒、打井等破坏生态的行为,否则将与同伙共同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付出沉重代价;
4.主动监督,共护生态:发现违法开荒、私自打井等破坏土地、水资源的行为,及时向自然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举报,共同守护金塔的绿水青山和生态家园。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生态红线不容触碰!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魏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