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贯穿群众衣食住行、婚恋家庭、邻里相处、经济往来方方面面,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为进一步普及民法典知识,解答群众日常法律困惑,玉门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聚焦民生高频纠纷热点,精选六大常见法律问题,以案释法、普法答疑,让大家看得懂、用得上、守得住法律底线。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债共签”为基本原则。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免产生争议;非举债方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因身份被冒用而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二、楼上漏水楼下被泡,物业和邻居由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官提示】
房屋漏水问题处理不当极易激化邻里矛盾。在出现漏水引发的楼上楼下泡水事故时,应区分自有管线还是公共管线,自有管线应主动与邻居协商解决,公共管线及时寻找物业解决。
三、城里人想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民法典允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官提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此类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买受人无法取得相应权利。请广大群众慎重处分权利。
四、借10万到手只有9万,“砍头息”算的本金法院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提示】
“砍头息”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行为。借款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借条多写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应保存好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被“套路”。
五、约定的利息太高,法院会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不要试图通过高利贷谋取不当利益,借款人如已支付超额利息,有权要求返还。
六、碍于情面帮朋友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是否要承担一辈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示】
担保有“保质期”——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债权人逾期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责任将依法免除。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为他人提供担保并非“签个字”那么简单,务必了解担保责任的性质和期限,审慎决定。
民法典是百姓生活的“护身符”,更是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行为准则。玉门市人民法院以“民法典宣传月”为契机,持续深耕普法宣传,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巡回宣讲、入户普法等活动,把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千家万户。
也希望广大群众主动学习民法典、自觉遵守民法典、善于运用民法典,遇事找法、办事循法、维权靠法,让法治理念融入日常生活,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