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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要不要“父偿”?法律不强制,但亲情选择了担当

发布时间:2026-08-18 11:01:52

  近日,肃州区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父子两代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儿子借款20万元无力偿还,父亲曾代为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未付,现债权人将父子二人共同诉至法院。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这起跨越十几年的借款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件回顾:旧债难偿,父子双双成被告

  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儿子)系朋友关系,十多年前,王某某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因生意经营不善等原因无力偿还该借款。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讨,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出于亲情和责任,曾代为偿还了部分欠款,但对于剩余款项始终未能履行完毕。由于催讨无果,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儿子及其父亲列为共同被告,原告认为,父亲曾参与还款行为,构成了对债务的追认或债务的加入,因此要求父子二人对剩余欠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但诚信与亲情值得尊重。在明确法律边界的前提下,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一方面,向原告释明,要求父亲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不足,诉讼存在风险;另一方面,向父子二人阐明,虽无强制义务,但诚信是立身之本,欠债还钱亦是基本道义。令人动容的是,在法庭上,父亲表示理解原告多年催讨的不易,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他必须偿还,但出于对儿子的关爱和做人诚信,他愿意继续和儿子共同承担剩余还款责任。经过承办法官数次沟通,双方最终放下分歧,原告张某同意给予宽限期,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儿子王某某与父亲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律边界:成年子女债务,父母无义务承担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明确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自身所负债务应当由本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父母并无法定代为偿还的义务。针对原告“因父亲曾代还部分款项即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承办法官向原告解释:第三人代为部分还款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为债务加入或保证担保,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父亲的代还行为更多体现为道德层面的帮衬,而非法律义务的加入。

  法官说法:自愿代偿受保护,强制“父偿”无依据。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通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守住了双方的法律底线。父亲的自愿代偿行为,法律予以尊重和保护;但如果父亲拒绝代偿,也不会判令其强制承担责任。

  一场持续十余年的债务纠纷,最终以父亲的主动担当和原告的谅解而尘埃落定。该案件,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也是一个关于诚信的故事,更是一堂关于法律划定底线的公开课,它告诉我们每一个人:成年,意味着独立承担责任;诚信,是跨越时代的共同准则;而法律,既守护了公平的底线,也为人性的温度留足了空间。(胡玲)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