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是核心争议焦点。近期,肃州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涉及合同效力、垫资款性质及结算依据等典型问题,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具有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某工程项目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随后将该工程交由自然人丙实际施工。施工期间,丙应甲公司的要求,为项目垫付了一笔资金用于购买部分材料。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丙共同签署了《工程结算清单》,对工程总价款及各项明细予以确认,但该清单未明确提及丙垫付的该笔款项的性质及利息。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丙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包括剩余工程款及垫资款在内的全部款项及利息。
法院审理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结算清单的效力;二是垫付款项的法律性质。
首先,关于结算效力。尽管乙公司与丙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可能因资质问题存在瑕疵,但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更为关键的是甲、乙两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完工后,与丙共同签字确认了《工程结算清单》。这份清单是各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清理与确认,是结算的核心依据。法院据此认定,清单中载明的工程款总额应予确认。
其次,关于垫资款性质。丙主张其垫付的款项应计收利息。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各方签署的结算清单未对垫资利息作出任何约定,故丙单独主张利息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然而,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这意味着,该笔经各方结算流程确认的垫付款,其性质已转化为工程欠款的一部分,应并入总工程款中一并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向丙连带支付经结算确认的全部工程款(包含转化后的垫资款),并以该总额为基数,自结算清单签署之日起,按照法定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齐 琦)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领域注重事实、保障公平的司法理念。通过本案,提示市场各方:
1.重视结算文件的规范性:规范的结算文件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定纷止争”的关键。由各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会议纪要等书面凭证,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核心证据。口头约定或事后反悔难以推翻已经形成的书面结算。
2.明确垫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如需垫资,应尽可能与合同相对方就垫资数额、返还时间、利息计算标准等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以避免日后就是否计息产生争议,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3.发包方应依约及时付款: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其核心合同义务。拖延支付不仅可能产生利息损失,在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下,还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倡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当事人应注重收集和保存履约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应积极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维权,避免因不当方式延误时机。
建设工程的健康有序发展关乎市场诚信与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助力构建权责清晰、履约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